合肥女子黄某在国外罹患重病后闪婚,立遗嘱将大部分财产交由外籍丈夫继承,一同出国的儿子却在黄某离世后被送进了儿童救助中心。近日,黄某外籍丈夫和黄某儿子以及黄某父母三方,因黄某在合肥房产的归属权对簿公堂。记者昨日从合肥市蜀山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结了这起复杂的涉外继承案件,认为可以不按照黄某的遗嘱,判决房产归黄某儿子所有。
女子去世前立遗嘱合肥的大房子归外籍丈夫,小房子归儿子
2008年7月,合肥女子黄某携其与前夫所生的儿子小周出国,在加拿大定居生活。2011年3月,黄某被医院诊断患有严重肝病,4月,黄某即与加拿大男子大卫在温哥华登记结婚并举行婚礼。
2011年8月,黄某立下一份遗嘱,将其在加拿大的全部财产交由大卫继承,由大卫抚养小周,并管理黄某在加拿大为小周设立的教育储蓄基金至小周二十一周岁。
此外,黄某将其婚前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的两套房产中较小的一套由小周继承,较大的一套由大卫继承。
立遗嘱两个月后,黄某因病在加拿大去世。
孩子被送救助机构 外籍丈夫继承时遭女方父母反对
2011年12月,大卫以小周行为不端为由放弃抚养权,将时年不足12周岁的小周送至加拿大当地儿童救助中心。随后,小周在温哥华政府和慈善机构的安排下被送至当地孤儿院生活。
据慈善机构工作人员反映,小周在孤儿院内学习、品行良好,大卫所反映的行为不端并不属实。
不久前,大卫按照黄某遗嘱,拟通过相关手续,将黄某位于合肥的一套大房产过户至其名下,但此举遭到了黄某父母的反对。
随后,大卫委托律师起诉至合肥市蜀山区法院,要求按照遗嘱,判令黄某在合肥的一套大房产归其所有,并确认其享有小周名下教育储蓄基金的管理权。
蜀山法院认为,黄某父母均健在,和小周、大卫同属我国法律规定的顺位继承人。经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后,黄某父母既为女儿的过早离世伤心欲绝,亦对“洋女婿”主张按遗嘱继承不予认可。
黄某父母认为,黄某在合肥的两套房产,在黄某出国后由老两口负责还贷,现在其中一套大房产却作为黄某个人财产全部由大卫继承,显然不合理、不合法。
外孙小周被大卫虚构理由放弃抚养权后独自在海外的孤儿院生活已经非常可怜,大卫却还想控制小周的教育储蓄基金,也非常不合理。
小周亦由其生父周先生代理参加诉讼,周先生表示,他也不同意由大卫继承其前妻位于合肥的房产,并管理小周的教育储蓄基金。
没履行抚养义务 法院判决大房产归孩子
蜀山法院经过缜密审理认为,黄某设立遗嘱时明知其子小周远未成年,且在加拿大除继父大卫外,无其他任何亲属照顾,仍在遗嘱中将其在加拿大的全部财产、在中国的大部分财产留给大卫继承,再结合黄某在遗嘱中关于大卫作为小周的监护人并管理小周的教育储蓄基金直至小周成年的明确表述,可以确定黄某的遗嘱是一份附条件的遗嘱,条件即为大卫抚养监护小周至二十一岁才能取得黄某遗嘱中分配的财产。
而大卫却在黄某身故后仅月余便放弃抚养权并将小周送至社会救助机构,显然未按照黄某的遗嘱要求履行抚养、照顾小周的监护人责任,故其无权再要求按照遗嘱继承黄某的财产。
法院终判决,在扣除黄某父母代黄某偿还的18万元按揭贷款后,大房子的剩余价值由大卫、小周、老黄夫妇按法定继承的规则共同继承。考虑到小周系未成年人,利益应当予以优先保护并多分遗产,故判令两套房产所有权均由小周享有,小周给予其他继承人相应补偿。鉴于小周已经在孤儿院独立生活,故大卫应归还小周名下的教育储蓄基金的管理权。
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晨报记者 周勇
通讯员 蒋鸿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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